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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4 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省安监局

 

一、优化准入服务改革措施

(一)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一次办”。在梳理公布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以企业和群众办好行政审批等事项为标准,合法合规的事项“马上办”,减少企业和群众等候时间;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复杂事项“一次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原则上一次办结;需要现场核查、技术审查的,实行马上响应和限时办结。

(二)严格审批服务时限管理。提高审批效能,缩短审批时限是企业和群众的最大关切。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5〕14号)要求,行政审批事项的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并在承诺时限内明确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制证、送达等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明确“现场核查和专家审查”等转外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明确公示等其他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

(三)全面推行审批服务网上办理。实行网上办理后,电子版申请材料按流程点击到每个审批环节,避免了行政相对人反复递交纸质版申请材料,从而达到让材料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是实现“最多跑一次”的重要手段和前提。

(四)调整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行政审批改革需要适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所有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平台,展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确保大项名称与国家、省颁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名称一致,省、市、县共有事项类型、名称、编码、设定依据基本要素相同。调整细化行政审批事项子项目录清单,确保企业和群众在“四川政务服务网”能一一对应找到需要办理的事项。

(五)完善规范办事指南。一是规范申请材料。清理精简申请材料清单,凡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材料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兜底性材料,要么细化明确、要么取消。要杜绝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要逐条逐项细化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做到指向明确、无歧义、不模棱两可。明确材料是申请人自行提供还是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以及信息共享的具体途径。规范统一申请材料规格,对照申请材料逐条逐项制订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确保企业、群众根据办事指南要求即可制作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二是规范办理流程。完善网上办理流程,确保网上办理流程与实际办理流程一致,确保网上办事办公“跑得动、跑得通”。精简办理环节,凡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环节、程序,包括初审、征求意见、集体决策以及评估、论证、勘验等,原则上一律取消。三是制订完善审查工作细则。以子项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逐环节制订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环节审查工作细则(包括现场核查和专家审查等转外环节工作标准),确保审查工作细则内容是作出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决定的唯一标准。国家有明确标准的,依照国家标准实施;国家标准内容未细化的,由省局根据实际细化,增强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权。要按照审查工作细则依法依规审查,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四是明确适用范围、法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类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情况、办理结果名称、数量限制、办理方式、办理时间、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

二、监管措施

坚持审批、监管、服务协调推进,以更强的监管、更优的服务,提升审批质量。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理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强化落实监管责任。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调研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相关业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计划,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抽查企业是否持续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和未按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的企业依法采取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等措施。监察执法部门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许可条件相关情形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商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必要时,执法部门应依法先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部门。

 

财政厅

 

一、改革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2项事项,均使用财政部的业务管理系统。从申请设立到后续的日常监管均可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处理,已经实现全部业务网上办理。

2.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办结,压缩到15个工作日办结。

3.精简申报材料。对涉及的2个事项,在申报材料环节取消了申请人提供工商执照复印件材料的要求,由审批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调查。下一阶段,对章程(协议)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用合同)等材料,如在工商部门(或其它部门)的平台上能进行查询,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监管措施

1.因“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许可和监管机关是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办事指南和审查细则,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由该事项许可和监管地的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2.为加强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建设,我厅将积极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及时将发生的监管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件:(略)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改革措施

 

1.实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在线审批、在线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申请单位可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和所有申请材料,并通过该系统查询审批进度和最终审批结果;审批部门同样通过该系统审核材料、反馈意见和审核结果。

2.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目前全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审批权限已经由我局委托下放给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省局仅负责公示和发证环节,减少了审批流程。

3.制定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按照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要求和部署,制定了测绘资质申请的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在其官网予以公示。

4.制定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审批职能和审批流程。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

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负责承办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审批的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转报工作。

第三条 局设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证书发放工作。

测绘资质通过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在线申请和办理。

第四条 申请单位在测绘资质管理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要件式审查。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填写《四川省测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依法不予受理,并填写《四川省测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回申请。

第五条 测绘资质审批程序:

1、“窗口”工作人员做出受理决定后,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建设和业务范围等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单位存在的非核心问题,要求其限期改正。

2、对拟准予测绘资质许可的单位,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单位的有关信息在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报分管局领导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调查核实的结果,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根据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4、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测绘资质证书》, 刻制与测绘资质配套使用的“测绘成果资料专用章”。

5、“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第六条 经审查准予测绘资质许可的测绘单位,其名单在四川省政务中心网站和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公布;经审查,不予测绘资质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第七条 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关工作的,应当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处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处和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以及《四川省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和《四川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考核,并出具综合考评意见;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由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质量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考核,并出具考评意见。

第九条 测绘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条 测绘单位资质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变更,通过资质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及时办理。换发《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应当收回申请单位原有《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应当做好相应的测绘资质审批电子档案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测绘局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内部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日常监督与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执法监督部门)监督本单位的执法工作,并承担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本单位和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1.行政审批;

2.行政处罚;

3.行政检查;

4.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执法监督部门审核。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的办事程序、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执法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登记簿,及时记录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电话、举报内容,并将举报材料送达相关工作部门及时处理。

第七条  对举报或执法监督部门发现的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止或纠正;如发生意见分歧,执法机构应中止执行公务,待报单位负责人决定后执行。

第八条  对本单位已经发生的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由执法监督部门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交单位负责人讨论决定是否维持、撤销或纠正。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由执法监督部门征求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撤销或纠正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或违纪行为,由执法监督部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及行政赔偿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厅

 

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告知承诺措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对《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一、适用范围

《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在四川省注册并拟在四川省经营保安培训业务的单位申请《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诚信管理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对《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附件:《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见附件一)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是指:1、保安培训机构章程;2、教学管理制度;3、教职工管理制度,主要是教师聘用管理规定、教师(班主任)职责及考核管理规定;4、学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学员守则、学员档案管理制度;5、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6、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专职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材料。

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培训规模为500人(每期)以下的保安培训单位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训练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2000种(册),学员住房不少于50间;培训规模在500人(每期)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训练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5000种(册),学员住房不少于70间。学员住房每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间住房容纳量不能超过8人。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校园、校舍是申请人自有资产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校园、校舍是申请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借期不得少于十年)和产权证或购房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专门的保安培训单位须配备专职校长;其他培训单位中设有保安专业的须配备专门负责保安教学管理的专职管理人员,校长和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财务、医务、学员管理等人员,上述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财务、医务等人员应具有学历证书、岗位资格证书。

(6)《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

 

申  请  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保  安  培  训  单  位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校长(院长)


电话


手机


师资人数


专职师资人数


校园面积


校舍面积


培训规模


培训内容

门卫□      巡逻□     守护□  押运□

随身护卫□  安全检查□ 安全技术防范□

安全咨询□  区域秩序维护□ 枪支使用□









注:申请人名称: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一)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二)前款(一)中所列的保安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是指:

1、培训规模为500人(每期)以下的保安培训单位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训练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2000种(册),学员住房不少于50间;培训规模在500人(每期)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训练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5000种(册),学员住房不少于70间。学员住房每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间住房容纳量不能超过8人。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2、招收住宿学员的,食宿场所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

3、保安培训机构在注册地以外设分教学点的,分教学点应符合教学条件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是指:1、保安培训机构章程;2、教学管理制度;3、教职工管理制度,主要是教师聘用管理规定、教师(班主任)职责及考核管理规定;4、学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学员守则、学员档案管理制度;5、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6、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2)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专职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的证明材料。

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培训规模为500人(每期)以下的保安培训单位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训练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2000种(册),学员住房不少于50间;培训规模在500人(每期)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训练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馆藏图书不少于5000种(册),学员住房不少于70间。学员住房每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间住房容纳量不能超过8人。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校园、校舍是申请人自有资产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校园、校舍是申请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借期不得少于十年)和产权证或购房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专门的保安培训单位须配备专职校长;其他培训单位中设有保安专业的须配备专门负责保安教学管理的专职管理人员,校长和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财务、医务、学员管理等人员,上述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财务、医务等人员应具有学历证书、岗位资格证书。

四、已经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优化准入服务措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对《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优化准入服务。现将具体措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项目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审核时间

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市(州)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和审核发证。

四、办理进度查询方式

1、电话查询

省公安厅    查询电话:028-86303081

省政务中心  查询电话:028-86945650

2、网站查询

登陆“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随时查询办理进度。

五、需提交材料。

①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见附件一)。

②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见附件十),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待全国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始后,将对在任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保安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证明。以上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提交主要管理人员材料要求: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必须提交拟任保安服务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以上所有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在审核、审批中不予受理。

b、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提交军队工作经验证明要求:必须为在军队、武警部队服兵役5年以上的军官,须提供军官证、复转军人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必须提供原部队(单位)、军区政治部或复转军人安置办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以印证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曾在军队、武警部队服兵役5年以上的士官、士兵工作经验证明,在审核、审批中不予受理。

c、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提交政法单位工作经验证明要求:政法单位工作经验证明仅限于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退休或离职的国家公务员,除提供原工作证件(警官证、法官证)、退休证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政治人事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内容包括:工作年限、职务、任职年限、退休或离职时间及工作表现等。材料不齐全的,在审核、审批中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政法机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拟设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

d、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提交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证明要求:“治安保卫工作经验”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经验(在该单位任5年以上保卫处、部、科长等,必须为内保干部)。申请人除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经验证明”(盖公章、法人签字)外,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内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在审核、审批中不予受理。

e、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提交保安经营管理经验证明要求:“保安经营管理经验”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学校中担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工作经验,经营管理职位是指担任保安服务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以上和保安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人员。保安服务公司各部门的部长、大队长工作经验证明,在审核、审批中不予受理。申请人除提供保安服务公司出具的“保安经营管理经验证明”(盖公章、法人签字)外,还须提供该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对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在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除加盖单位公章外,必须有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

④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的行政办公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住所是申请人自有资产的,需提供产权证明;住所是申请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借期不得少于五年)和产权证或购房协议等有效证明复印件。

拟设保安服务公司须具备电脑、固定电话、办公桌(椅)、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和交通工具(其中汽车不得少于3台)等办公用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价值总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拟从事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须具备专业工程人员、车辆和安装、调试、监控中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效证明材料,价值总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拟从事人力防范保安服务的,须具备车辆、通信设备、防卫器械等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价值总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⑤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专职行政、财务、技术等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财务人员也同时具备岗位资格证书,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

⑥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材料。

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撤销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许可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经查证属实,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许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批准,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七、监督投诉渠道

省公安厅   监督投诉电话:028-86303081

省政务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028-86945650

 

附件:《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申  请  人

姓名或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话


手机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名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注册资本


股东及

出资额


服务范围

门卫□  巡逻□  守护□  押运□  随身护卫□

安全检查□  安全技术防范□  安全风险评估□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优化准入服务措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公安厅将优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准入服务,并实行以下监管办法:

一、考核在线办件率。应向企业推广宣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事项可在“四川省公安政务一体化平台”网上进行“原件预审”办理,办理方式简单便捷。经推广,该事项在线办件率应达80%。

二、提高审批效率。该事项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实际工作中,承诺提速50%,承诺核发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加快网上“原件预审”受理速度,网上提交的“原件预审”申请,自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应予答复,根据答复要求补正后再次提交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精简审批材料。按照公安部治安局《关于传发<民爆物品管理审批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明发[2018]301号)要求,可以通过内部系统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精神,清理取消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根据省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相关信息,营业执照等可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针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除办事指南明确规定的材料外,审批时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四、公开审批信息。在门户网站和政务大厅全面公开与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网上可办理程度、监督举报方式,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四川省公安政务一体化平台”上及时更新事项办理进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动态调整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 “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五、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六、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七、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八、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九、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2.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旅馆业

1. 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 20间以上 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 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上述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2.旅馆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4、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5、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6、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7、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8、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

项目审批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公安厅将优化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准入服务,并实行以下监管办法:

一、考核在线办件率。应向企业推广宣传,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审批事项可在“四川省公安政务一体化平台”网上进行“原件预审”办理,办理方式简单便捷。经推广,该事项在线办件率应达80%。

二、提高审批效率。事项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实际工作中,承诺提速50%,承诺核发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加快网上“原件预审”受理速度,网上提交的“原件预审”申请,自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应予答复,根据答复要求补正后再次提交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精简审批材料。根据省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相关信息,营业执照等可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针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除办事指南明确规定的材料外,审批时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四、公开审批信息。在门户网站和政务大厅全面公开与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网上可办理程度、监督举报方式,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四川省公安政务一体化平台”上及时更新事项办理进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动态调整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 “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全省旅馆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四川省旅馆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馆。

二、监督检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旅馆,应当在其获得许可的2个月内进行检查。检查通过的,不定期检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旅馆承诺的内容和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民警现场检查相关项目,并要求旅馆提供有关材料。

(二)记录情况。民警如实记录所检查情况,并请旅馆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责令整改。民警检查工作完成后,对发现不符合承诺内容的和其它安全隐患,责令旅馆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期限届满后进行检查验收。

(四)撤销决定。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民警在检查旅馆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采取措施,开展调查,依法处罚。

五、检查结果运用

检查结果将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结合,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

(一)对检查合格的旅馆,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评审指标之一。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约谈、告诫、增加监督检查频率、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等处理措施,并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做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评审指标之一。

(三)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六、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措施

按规定及时对外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与既有信息平台对接应用,实现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共用,提高监管效率。

 

 

省国防科工办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的转报

改革措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审批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改革的审批事项,我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流程要求转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该事项需待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改革举措落实后,我办再按照改革后的许可审批要求取消转报或者进一步明确需要我办初审的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各项条件。

监管办法: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批

改革措施:我办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及其所有子项均已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现已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实现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等许可信息的公开。下一步,将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四项改革举措要求,逐步实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全程网办,精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已实现信息共享的相关申请材料,并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审批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等办理信息进行公开。

监管办法:1.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的相关材料。2.省、市、县三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力度,严格核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坚决予以处罚,确保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经营安全。

成都海关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两项的管理措施,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金融工作局

 

一、优化设立、变更审批服务改革措施

(一)压缩审批时限。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的法定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我局将严格执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事项。

(二)精简审批材料。我局依照“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认真清理、剔除审批报送中的非必要材料,细化报送材料,明确材料名称、形式、内容、渠道、标准等内容,确保不额外增加申请人材料负担。

(三)公示审批信息。我局正完善省金融工作局外网,并拟在金融局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上,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的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理流程、中介服务、设定依据、办结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开,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监管办法

(一)建立完善监管制度新框架。上半年,我局出台融资担保公司全年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审批备案程序、互联网借贷担保业务管理等监管制度。我局正研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监管评级管理办法、市场退出工作指引等监管制度。全省1+X监管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能够从公司自我管理、协会指导督促、社会公众监督、中介机构评价、监管部门监管等多渠道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帮助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做大做强。

(二)不断强化监督管理。我局正建设融资担保公司预警监管平台,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推进网上业务办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有效提升事监管工作实效。组织召开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安排布置全年监管工作。围绕监管需要开展专业性、针对性的监管队伍培训培训,不断提高监管素质,有效增强监管能力。组织开展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全面检查,明确检查重点,指导检查难点,督促整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重大问题公司。

 

 

 

 

 

 

 

 

省粮食局

 

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聚焦办证环节,改革审批方式,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从优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能、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粮食收购许可认定的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一、放宽准入条件

根据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的规定,我省不再限制外资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优化审批流程

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29号),修改“粮食收购许可认定”服务指南。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按照统一部署,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直接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提取,不再要求申请者递交相关资料。根据自贸区试点工作经验,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实行“要素达标”的最简化工作方法,通过进一步整合内部业务审批环节,确保审批高效顺畅。

三、公开办事程序

修改后的服务指南、申办条件、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证场所公开,在省政务服务网、四川省粮食局政务网上公开并可下载。办理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压缩办理时限

“粮食收购许可认定”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省本级办理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提出本级办理承诺时限至少在10个工作日内。

五、增添服务举措

省本级已将该事项纳入“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办”范围,已实现线上线下均可办理。要求各地根据实际,落实节假日办理、网上预约、办证结果快递上门等服务举措,增强申报企业对审批结果的可预期性。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粮食收购许可认定“宽进”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工作中。在“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等一系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监管的重点将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一、推动建立完善粮食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监管对象建立诚信档案,明确记入诚信档案的信息要素,将企业的失信信息记录在案,通过影响企业名誉或限制企业相关行为来督促企业自觉守信。坚持在粮食部门门户网站按办理情况公示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信息,按时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上,实现企业归集信用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层级管理”互通共享相结合。

二、研究粮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

根据“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研究制定完善粮食企业分类监管制度。遵从守法便利原则,以粮食收购者诚信档案为基础,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措施。细化粮食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标准、内容、方式和程序等,逐级逐类明确相应的监管方式,并不断加强监管力度。

三、强化协同监管机制

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分割,消除不同部门数据之间的“障碍”,整合各类监管资源,实施联合监管,推动多部门、多环节的协同运行。紧密联系省工商局牵头建立的“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及时获取粮食企业登记信息,及时反馈接收和办结情况。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工作格局。

四、推动形成社会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

鼓励社会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加强对失信粮食企业的信息披露,防止失信粮食企业“带病”入市,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营造粮食企业自觉守信的社会大环境。

五、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定并及时完善粮食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粮食市场主体名录库、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粮食行政执法随机抽查细则等内容,使“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监管抽查制度常态化。

 

 

 

 

 

省旅游发展委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令)第21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二)《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⑵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令)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⑵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⑶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和下放项目第39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六)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三)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四)有传真机、复印机;

(五)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六)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七)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八)申请者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三、申请材料

设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等信息;

(2)委托书(受委托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出具申请人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营业场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自由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或房屋买卖协议);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传真机、复印机、直线固定电话、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8)管理人员履历表和导游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其他特别需要说明事项。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向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完备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在1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和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现场检查。经审查完毕后,同意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其他事项

自贸区内的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报请文化和旅游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相应旅游业务。

 

 

 

 

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

二、法定依据

(一)《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令)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四)传真机、复印机;

(五)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六)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申请材料

(一)设立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时间等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计调人员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三名以上(含)导游人员导游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原件及扫描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五)营业设施、设备情况表;

(六)《现场勘查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后,持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委托代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查同意的,颁发同意成立旅行社的批复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文化和旅游部指定的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帐,存入质保金20万元,存期不少于1年;或者提供额度不低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银行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四)申请人在存入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持与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存款凭证原件或与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协议书》原件,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备案。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同意成立旅行社的批复及经营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举措

 

一、指定专人负责“证照分离”工作,确保省级层面的横向联系。

二、指定专人负责平台系统的维护与运营,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互通。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实施联合监管。依托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三、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以“问题”倒逼旅行社企业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团队监管和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立省级相关部门的会商会议制度,在改革推进当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召开会商会议制度,达成共识,确保“证照分离”工作涉及改革事项的顺利落地实施。

五、建立跟踪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监管。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实地暗访、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运行、监管等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并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六、建立诚信公示制度,实施社会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对市场主体相关业务办理、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示,提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七、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管理、监督、约束、职业道德建设作用,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争议。鼓励行业协会通过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功能,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治理结构。

 

 

 

 

 

 

 

 

 

 

 

 

民政厅

 

一、改革措施

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简化审批手续,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按要求承诺并提交相关审批材料的,民政部门当场发放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未经民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申请人不得从事相关生产和经营服务。为规范实行告之承诺书工作,民政厅制作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告之承诺书范本(附件略)

二、监管措施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市(州)民政部门在办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事项中,要严格实行告之承诺书制度,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的,要及时查处并依法撤销许可。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围绕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信息公示等内容制定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农业厅

 

一、改革措施

对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农作物种子、食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三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优化准入服务:

一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引导申请人网上申请办理事项,切实提高网上办件数量。

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同步修改办事指南和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

三是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依据改革举措减少需要提供的证明事项和办事材料,能从网上或者工商部门获取的,不再提交,而以现场检查和查看为主;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

四是加强对外公示,对修改后的办事指南、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以及办理进度,要及时对外公开,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二、监管措施

1.强化日常监管。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全面实施《动物防疫法》、《种子法》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已经获取相关证件的饲料、种子企业以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主体,加强日常监督,一旦发现有对不符合发放要求或者擅自改变了有关生产条件的,及时查处。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

2.坚持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我厅信息平台相关资料和数据,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健全与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通过省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互通信息,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四川”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此外,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3.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农业系统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强化督查问责,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省人防办

 

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合格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处以1-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二、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合格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处以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三、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合格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处以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许可乙级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要求,制定我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如下: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核对,确保材料齐全、完整。

核对内容如下:

1、目录

2、承诺书

3、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4、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6、设计单位法人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7、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8、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9、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10、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11、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发放许可证后2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检查内容如下:

1、承诺书内容齐全。

2、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成立时间、企业类型、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营业范围。内容齐全,实际与申报一致,办公场地满足办公需求,企业运行状况良好。

3、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人身份证。法人为中国公民。

4、登录企业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

5、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7、设计单位法人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8、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9、设计许可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10、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11、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12、现场踏勘。是否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是否齐全。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是否健全。是否通过IS09000族质量体系标准认证。

13、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内容。

以上实际情况必须真实有效,且与提交材料相一致。

三、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之相关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撤销审批,并处以1-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许可资质。

四、对全覆盖检查合格企业,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商务厅

 

一、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积极推行“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全程网办”。我厅此前已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纳入“全程网办”事项清单,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修订了该事项办事指南并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录入了审查细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下载填制。根据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功能完善进程,我厅将力争在今年12月底前实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办结”,相关批复和证书根据企业的需求以快递方式送达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办事成本,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升审批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精简办事流程,我厅决定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办理承诺时限由目前的10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7个工作日,并修改办事指南。

(三)精简审批材料。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以企业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住所来确定拍卖企业的住所,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固定办事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四)公示办事指南。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和我厅公众网主动公开“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办事指南,公示受理标准、办理标准和流程、公开事项办理进度,不断提升事项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真正实现办事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

(五)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协同。充分利用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积极开展“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数据推送、认领和使用,做好“证照分离”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监管措施

(一)制订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我厅将探索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拍卖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为此,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推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以下简称《拍卖监管方案》)。

(二)加强审批数据统计管理。每月统计汇总“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办理数量,并同时在“信用四川”网站和我厅公众网通过开展“双公示”将相关审批实施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附件:1.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推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2.四川省商务厅“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初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务厅推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开展

“证照分离”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省工商局《关于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对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现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纳入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制定如下工作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关于实施机关

根据《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或委托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8〕28号),我省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委托的四川自贸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以及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关于优化准入服务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应严格按照我厅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办事指南”,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并应对照我厅的办事指南将办理程序、联系方式(含监督投诉渠道)修改为本部门的相关信息。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应当将办事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对拍卖企业许可信息进行公示。

三、关于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及责任主体

监管对象:全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

监管责任主体:省商务厅、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四川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对辖区内各自审批的拍卖企业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二)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

4、《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改)。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或委托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8〕28号)

(三)监管原则

按照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促进监管的公正透明。着力构建与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正、公开、有效的监管服务体系,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1、依法行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审批权,依法按照程序办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2、责任明晰。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商务厅、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四川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和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依法依规承接和行使各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全面履行监管职能,承担与之对等的相应责任。

3、协同监管。加强纵向协同,构建与省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协同配合机制,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4、公开公正。提高行政监管透明度,公开监管的内容、程序、方式、结果等信息,将监管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或越位。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公正,着力构建公平公正的监管服务体系。

(四)监管方式

1、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遵守《拍卖管理办法》中拍卖活动相关规定,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全国拍卖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2、约谈企业。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查找违规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线索。

3、利用全国拍卖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监管。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于不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以及存在瞒报虚报数据的企业,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真实填报信息。

4、开展拍卖年度核查。省商务厅每年对辖区内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对年度核查中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实行重点监控,严格监管。

(五)监管内容

1.拍卖企业经营活动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未报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变更相关事项和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情况;

(3)是否符合有至少一名拍卖师的条件;

(4)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是否遵守《拍卖管理办法》中拍卖活动相关规定,有无下列行为:

a.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b.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c.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

(5)是否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拍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月报信息;

(6)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2.拍卖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师是否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

(2)拍卖师是否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有无以其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行兼职,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3)拍卖师是否存在在非法拍卖机构执业或主持拍卖活动的情况;

(4)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是否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了注册变更手续。

3.各级监管部门要求审慎监管的其它事项。

(1)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根据本方案分工,落实专人全面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杜绝扯皮和推诿现象。要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事后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有效预防行业主体违法经营。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行业主体违法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

(2)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专项整治、事后稽查、统计数据分析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注重抽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与信用记录、联合惩戒相衔接。综合运用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醒、高管约谈、轻微问题警示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合理安排现场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有投诉需重点关注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检查力度。

(3)合法合规开展现场检查。开展检查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由2个以上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一同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检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检查笔录,做到全程记录,并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的申辩。实施较大规模或重要事项抽查,可组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贸区、国家级经开区、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开展联合检查,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代表到现场参与监督和抽查。

(4)推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涉众性和行业特性审慎的对待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有所选择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并审慎向社会公示。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果应用。各级监管部门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并在政策优惠、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6)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拍卖行业协会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拍卖行业协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组织管理,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7)及时报备相关信息。各级监管部门对实施审批的事项全部流程办理完毕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领导审批表一并报送商务厅备案。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必须督促其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报商务厅流通业处存档备查。

 

 

 

 

 

 

 

四川省商务厅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和变更审批初审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进一步优化准入相关服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现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初审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直销企业设立初审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办理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2号)

3.《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

4.《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4号)

5.《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6.《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

2.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3.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4.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5.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备注

一、申请书

1.1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书

(1)提出直销经营许可申请;
(2)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3)落款处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日期


原件1份

1.2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表

(1)填报完整;
(2)落款处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日期

附件1

原件1份

1.3

申请直销声明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2)企业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3)直销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4)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不从事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
(5)落款处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日期。


原件1份

1.4

董事会/股东会关于申请直销经营的决议

出席及签章人数符合章程规定


原件1份,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二、企业基本信息

2.1

企业营业执照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2)证照在有效期内


复印件1份

2.2

股东证照

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提供所有股东的证照;
(2)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提供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的证照;

(3)企业是上市公司的,提供控股股东(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证照;
(4)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
(5)股东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照;
(6)股东在申请前成立(存在)5年以上


复印件1份

2.3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1)说明实际控制人与申请企业的控制关系;
(2)实际控制人明确至中国大陆居民、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境内外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外国政府机构;
(3)提供实际控制人证照


原件1份

2.4

企业章程

加盖企业公章


复印件1份

2.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证照在有效期内


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2.6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在合同期限内


复印件1份,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2.7

境外投资者在境外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会计/审计机构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经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出具公证文书,附中文翻译件


原件1份,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2.8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证明

(1)外国投资者直接参股申请企业或实际控制申请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
(2)由投资者所在国/地区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附中文翻译件


原件1份,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三、良好商业信誉

3.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原件1份

3.2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

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提供所有股东的声明;
(2)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提供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的声明;

(3)企业是上市公司的,提供控股股东(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声明;
(4)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原件1份

3.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1)股东是境内企业的,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证明;
(2)股东为中国大陆居民的,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1份

(3)股东是境外企业、个人的,由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具相关证明,经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附中文翻译件


原件1份,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3.4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声明

(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原件1份

四、注册资本

4.1

企业验资报告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2)注册资本多次变更的,需提供历次验资报告


复印件1份

五、保证金存缴

5.1

直销企业保证金专门账户管理协议

(1)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
(2)存缴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复印件1份

5.2

保证金存款证明书

(1)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出具;
(2)存缴保证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复印件1份

六、市场计划报告书

6.1

直销经营市场计划报告书

(1)阐述对直销经营的理解,开展直销经营的设想;
(2)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配套规定


原件1份

6.2

服务网点设立方案

包括设立的地区、数量、基本要求、管理制度;
(2)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

(3)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原件1份

6.3

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原件1份

6.4

推销合同样本

(1)明确直销员招募条件;
(2)明确直销员计酬制度;
(3)明确直销员退换货的权利;
(4)明确直销员解除合同的权利;
(5)明确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规范;
(6)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配套规定


原件1份

6.5

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

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原件1份

七、直销产品

7.1

申请直销产品目录

(1)产品名称明确规范;
(2)产品类别准确;

附件2

原件1份

7.2

产品商标注册证明

(1)商标注册证明在有效期内;
(2)商标注册类别与产品类别相符;
(3)商标持有人与生产企业一致;不一致的,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证明


复印件1份

7.3

申请企业与产品生产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1)产品生产企业应是申请企业本身、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2)生产企业是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母公司对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超过51%的证明,并提供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授权申请企业销售产品的证明


原件1份

7.4

产品及生产企业合规性情况表

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认证、许可、强制性标准的清单及符合情况

附件3

原件1份

7.5

产品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

产品是化妆品的,应提供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化妆品备案或许可证明,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产品是保健食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产品是净水器的,提供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产品是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明;
(5)产品不是医疗器械但作为保健器材申请的,应提供地市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证明,或质量检验机构根据强制性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检验报告;
(6)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
(7)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


复印件1份

7.6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生产化妆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生产保健食品的,提供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生产GMP认证;
(3)生产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产品是压力锅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生产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许可证明,以及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证明;

(6)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载明的产品名称与申请产品名称相符。


复印件1份

八、副本

申请企业将以下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作为副本一并提交:
 1.2 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表;
 2.1 企业营业执照;
 2.2 股东证照;
 2.3 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
 3.1 企业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3.3 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


复印件2份

九、申请材料依序装订成册,盖骑缝章(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务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商务厅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文件、资料;

    3.商务部受理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企业,申请企业依据商务部批件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直销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的直销企业设立直销分支机构。

(二)法律依据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注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并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

2.申请企业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经营状况正常;

3.申请企业服务网点的设立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备注

1

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2)承诺申请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3)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4)落款、盖企业公章,注明申请时间


原件1份

2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单

填报完整

附件4

原件1份

3

分支机构负责人证照

加盖企业公章


复印件1份

4

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明细表

在设区的市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已建立的,提供服务网点明细表

附件5

原件1份

5

服务网点方案审查意见/服务网点核查意见

企业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



6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信息表

分支机构指已批准开展直销经营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附件6

原件1份

7

直销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1份

申请材料依序装订成册,盖骑缝章(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务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商务厅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文件、资料;

3.商务部受理审查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申请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将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信息、联系方式等)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直销行业管理”向商务部报备,并通过企业信息披露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三、直销企业重大事项变更初审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的直销企业变更重大事项。

(二)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注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并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

2.变更事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样本

备注

一、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书


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书

(1)明确申请变更事项
(2)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3)落款、盖章


原件1份

二、减少注册资本

2.1

股东会决议

符合规定人数的股东签名


原件1份

2.2

章程修正案

明确减少注册资本事项


原件1份

三、变更股东

3.1

股东变更情况表

填写完整

附件7

原件1份

3.2

变更后的股东证照

(1)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少于10个的,应提供所有变更后股东的证照
(2)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超过10个的,仅在持股比例前10位股东发生变更时,提供变更后股东的证照
(3)企业是上市公司的,仅在控股股东(含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发生变更时,提供变更后股东的证照
(4)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
(5)股东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复印件1份

3.3

变更后的股东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声明、证明

(1)涉及多个股东的,可在同一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2)股东是境内企业的,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证明
(3)股东是大陆居民的,当地公安机关/公证机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4)股东是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不需要提供证明
(5)股东是境外企业、个人的,由当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具相关证明


原件1份

3.4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证明

(1)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直接参股申请企业或实际控制申请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


原件1份,仅适用于外资企业

(2)由投资者所在国/地区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附中文翻译件


四、变更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变更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变更前、变更后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原件1份

五、变更直销员推销合同


变更直销员推销合同

变更前、变更后的直销员推销合同


原件1份

六、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经营许可证

(1)不需换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提供复印件


复印件1份

(2)需要换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提供原件


原件1份

申请材料依序装订成册,盖骑缝章(公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务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商务厅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文件、资料;

3.商务部受理并征求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企业,申请企业更换《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略)

 

 

 

 

 

 

 

 

 

省体育局

 

四川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和管理,促进四川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局是本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管部门,指导本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窗口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当场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不应当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齐的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当即制发受理通知书。

具备网办能力的地区,实行网上初审。由受理窗口在网上初审上传的申请材料,按上述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在领取许可证同时递交全部纸质材料进行原件核验。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需要整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按标准整改,整改不计入审批时限,整改期满及时复查。根据核查或复查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制作完成许可证,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将许可证发给申请人。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有关申请、核查和批准意见材料,进行建档归案。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补领、变更、注销、吊销信息及每年对经营者监督检查等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并在10日内将相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逐步建立同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和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督制度。

第八条  相关行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省卫计委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资料,由许可实施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省各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管理,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实施。

第四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共场所实施告知承诺: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申请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含卫生设施);

(四)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附1)。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规定资料后,许可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核。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应当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报备。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导经营者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附2),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后,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当场审核。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经营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和公共场所经营者报备的营业信息通报给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获得卫生许可后营业情况的跟踪随访,在接到新办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营业报备或卫生许可延续后的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业准入限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      年〕第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现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含卫生设施);

(四)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资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管理

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并营业后30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的的许可实施机关报备。

卫生主管部门将在接到新办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营业报备后的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从重处罚。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      年〕第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现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资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卫生主管部门将在卫生许可延续后的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从重处罚。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

“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后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相关场所和产品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和通过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的各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自身卫生管理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升卫生安全水平。

第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报备。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在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将有关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录入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条 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实行许可后首次全覆盖检查,并对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采取双随机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获得卫生许可后营业情况的跟踪随访,在接到许可实施机关通报的新办卫生许可公共场所营业报备或卫生许可延续后的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抽检,及时将取得许可的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对群众关注多、投诉举报多、受过行政处罚的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和频次。

第八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诚信档案并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并推送至信用四川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和消毒产品知识宣传教育,调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举报投诉办理回复。

第十二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厅

 

一、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1.纳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一户一档”管理;2、对演出经纪机构及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重点监管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合法;3.严格依法查处演出经纪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4纳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

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1.纳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一户一档”管理;2、对演出经纪机构及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重点监管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合法;3.严格依法查处演出经纪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4、纳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

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1.纳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一户一档”管理;2.对上网服务场所及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重点监管是否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实名登记情况、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正常运行情况以及提供的网络文化产品、服务内容是否合法;3.落实执法日常巡查制度;4.督促经营主体落实经营管理制度;5.严格依法查处上网服务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6.纳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

四、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1.纳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一户一档”管理;2.对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和文物拍卖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3.依法严格查处文物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4.纳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

五、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1.纳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一户一档”管理;2.对歌舞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重点监管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点歌系统曲库及画面内容是否合法;3.落实执法日常巡查制度;4.督促经营主体落实经营管理制度;5.严格依法查处歌舞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6.纳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

六、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1.纳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一户一档”管理;2.对游艺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重点监管是否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游艺游戏机型机种及内容内容是否合法;3.落实执法日常巡查制度;4.督促经营主体落实经营管理制度;5.严格依法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6.纳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

七、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1.纳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一户一档”管理;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以网上日常巡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重点监管经营主体资质、产品许可备案情况、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是否合法;3.督促落实经营管理制度;4.严格依法查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5.纳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

 

 

 

 

 

 

银保监局

 

保险公司变更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优化准入服务具体措施:

1.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批复,颁发保险许可证。

2.提高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效率。推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网上申报,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预先审验服务。

3. 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外,作为派出机构,目前暂无法采取网上业务办理、公开办理进度、精简审批材料等措施,今后中国银保监会若进行统一部署,我们将积极推进。

 

 

 

 

 

 

 

 

 

 

省质监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和省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要求,省局决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方案制定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对省局实施的4项(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按“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两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同时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快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改革重点

(一)实行告知承诺。

在《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川质监发〔2018〕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实行“容缺受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对企业依法提出食品相关产品(含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生产许可证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含迁址、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名称变更等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即当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符合形式的《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1)及《告知承诺书》(附件2)的,当场颁发生产许可证。

自改革之日起(即2018年11月10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不再委托市(州)局实施。各市(州)质监局应按通知要求,提前向社会做好告知、解释等工作。

(二)实行优化准入服务。

1.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以及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等3个事项,一是积极引导企业群众选择网上办理,逐步提高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咨询覆盖率;二是推进实现政策全透明、过程全公开、查询全方位,在省局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公开事项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等信息,方便企业群众查阅、取用和下载;三是打通信息交换通道,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采取在线获取等方式进行核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四是严格落实《若干措施》关于上述3个事项办理的“时间压缩”“材料精简”等要求,同时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气瓶充装许可事项申请纳入“减材料”清单(附件3),进一步降低企业群众办事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2.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要求,对现行继续由省局实施许可证管理的17类工业产品许可证申请,全面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自行提交具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含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对除危险化学品外省局管理的其余16种工业产品许可证申请,实施后置现场审查,具体办法按《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川质监发〔2018〕13号)执行。

凡通过“告知承诺”“后置现场审查”等简化审批程序方式获证的企业,发证部门要在证后30日内安排全覆盖现场审查。对发现提交虚假检验报告、承诺不实情况、隐瞒有关情况或审查不合格者等,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撤销生产许可证时适用以下简化程序(国家总局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告知相关企业撤销依据、事实,并送达《撤销生产许可证告知书》(附件4);

(2)允许企业在5日内就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

(3)研究企业陈述和申辩意见后,于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4)对作出撤销决定的,向企业送达《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附件5),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三)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全面加强社会监管。对凡通过“告知承诺”“后置现场审查”等简化审批程序获证的企业,一律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开其承诺书、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全面加强行政监管。一方面,加强对技术机构的监管。对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经常性组织开展比对试验等质量控制活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另一方面,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要严格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综合采取日常巡查、飞行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3.全面加强信用监管。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推进获证企业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同时,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在企业品牌认证评价、企业品牌价值测算以及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方面充分参考利用信用信息审查结果。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主体责任、优化工作方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任务如期落到实处。行政审批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标准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监督处、特设处、稽查总队要全面加强证后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次、扩大监管范围,严肃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秩序;质量处要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拓展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信息中心要全力做好技术支撑,主动与省工商、政务服务等部门进行技术对接,确保按改革时间节点要求打通相关信息交换通道。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抓好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要做好政策引导和解读工作,多渠道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

(三)严肃督查问效。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建立统计制度,按月汇总分析改革相关数据成果,同时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影响改革工作成效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许可事项简化材料受理目录清单

4.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5.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住建厅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改革举措

1.在省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材料中新增告知承诺书。

2.实行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发放许可证。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改革举措

1.已经完成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录入工作,正在推进网上申请、办理。

2.统一应交材料并简化相关申请材料。

3.实行一次性告知和公示、通告制度,公开办理进度。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改革举措

1.已经完成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录入工作,并实行网上申请、办理。

2.统一应交材料并简化相关申请材料。

3.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公开办理进度。

4.压缩审批时间。

 

 

 

 

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站(场)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证照分离”改革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客运站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提出客运站经营许可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在我省从事客运站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我省“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

市级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道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监督指导。

县级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道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审批,并组织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十六、十八、十九条;

(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九、十、十一、十二条;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一)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办材料)

(一)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申请客运站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申请道路货运运输站(场)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程序)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向本辖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程序,向辖区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道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客运站经营许可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款1、2、3、4、6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二)款第1、2、3、4、6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将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    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客运站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年〕第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审批事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二、法定条件

(一)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申请客运站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申请道路货运运输站(场)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申请人应当在XXXXXX日前补充提交第   项材料。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XX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诚信守诺,达到全部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经营许可活动。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实行告知承诺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

 

一、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三、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四、事中监管

(一)对承诺事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案,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等。

(三)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道路运输经营者。

1.对客运站经营者的检查内容应包括:(1)汽车客运站经营资质是否合法;(2)是否达到《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所规定的设备、人员、场地条件;(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管理措施;(4)是否办理相应环保手续,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做好环境保护措施;(5)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是否做好服务公示,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承诺,交通运输监督投诉电话12328,收费标准;(7)是否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是否不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是否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8)是否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9)是否准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10)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站,旅客应当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是否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是否不允许其乘车;(11)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站经营者是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是否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12)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是否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是否少于90日;(13)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1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2.对货运站(场)经营者的检查内容应包括:(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资质是否合法;(2)是否达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管理措施;(4)是否办理相应环保手续,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做好环境保护措施;(5)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是否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7)是否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包括车辆进、出检查操作规程,货物堆放、装卸、保管操作规程等;(8)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9)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10)是否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11)是否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四)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

五、事后处理

(一)对承诺不实的处理。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我省交通管理部门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二)推进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道路运输新型监管体系,从运输服务、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信用考核评价,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三)完善投诉受理及办理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投诉人保密。

(四)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优化准入服务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

 

一、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三、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许可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四、事中监管

(一)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案,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等。

(二)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道路运输经营者。

1.对客运经营者的检查内容应包括:

(1)客运经营者经营资质是否合法;(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管理措施;(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是否做好服务公示,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承诺,交通运输监督投诉电话12328;(5)是否在许可事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转让、出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是否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是否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6)客运经营者是否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是否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7)客运经营者是否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是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8)客运经营者是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9)客运经营者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10)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

2.对货运经营者的检查内容应包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是否合法;(2)是否达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3)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管理措施;(5)是否办理相应环保手续,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做好环境保护措施;(6)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7)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8)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10)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1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是否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12)是否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3.对危货经营者的检查内容应包括:(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是否合法;(2)是否达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3)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管理措施;(5)是否办理相应环保手续,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做好环境保护措施;(6)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7)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8)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9)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11)是否按要求使用电子运单系统。

4.对驾校的检查内容应包括:(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2)经营条件: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否齐全正常使用;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人一车一档,保险和年度审验是否在有效期内;(3)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是否允许无备案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资格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

五、事后处理

(一)推进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道路运输新型监管体系,从运输服务、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信用考核评价,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二)完善投诉受理及办理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投诉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局、省局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经省局研究,提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意见。

一、不断优化政务服务

(一)推进网上审批。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抓好业务系统对接,不断跟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规范,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办理”。编制调整 “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办”事项清单,实现80%以上事项办理 “最多跑一次”,最大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完善网上办理流程,确保网上办理流程与实际办理流程一致,确保网上办事办公“跑得动、跑得通”。进一步落实许可信息对接传送工作,在完成工信部规定的电子身份认证和一体化电子证照功能配制和测试,完成各类电子证照模板制作,并整理入库的基础上,推进电子证照建设。

(二)细化服务指南。将需要申请人办理的每一个事项下的各个小项确定为一个子项,每一项法定的审批权力悉数穷尽、细分,真正做到方便申请人办事。按照标准化要求,编制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和审查标准,逐项细化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进一步精简办理环节,凡无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办理环节、程序,包括初审、征求意见、集体决策以及评估、论证、勘验等,原则上一律取消。

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实行“容缺受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或系统,采用在线核验的方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方便群众、企业办事。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全部事项法定审批时间(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注册检验、公示等时间除外)缩短30%以上。推进新开办中药饮片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GMP认证现场核查并联实施。

(三)创新服务手段。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优化政务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制订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医疗器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简化和优化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的审批流程,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免于现场检查或减少检查项目,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审批进度。推进药械第三方物流业态建设,支持具备物流条件的药械批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促使要素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对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优先进行体系核查和技术审评,加快产品注册和上市进程。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监管

一是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针对食品生产企业A、B、C、D四个风险等级,结合属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每年开展1至4次监督检查。

二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组织的监督抽检和风险检测中,对三年内连续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由省局组织实施飞行检查,对两年内连续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

三是全面落实国家抽检和省级抽检任务,强化数据分析和结果运用,对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食品质量实施有效监测。

四是进一步加大“明厨亮灶”推进力度,实现监管方式从传统模式向信息化监管转变,深化量化分级管理,推广新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经验,强化对餐饮企业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深入开展学校食堂春秋季专项检查、地沟油、滥用添加剂等专项检查。

五是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定期约谈网络订餐平台,督促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义务。

(二)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强化药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明确企业对药品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督促企业建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配送、使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

二是加强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监管重点区域、企业、品种,深入开展药品生产环节的飞行及跟踪检查,督促企业合法生产,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三是开展药品生产专项整治,对中药饮片、原料药生产企业,保持检查力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是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全覆盖,重点打击化妆品非法生产、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落实特殊药品监管“月巡季查”“定期报告” “进入和退出”三项制度,引入风险管理模式,科学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找准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全面掌握特殊药品流向,确保特殊药品供应保障。

六是加强药品流通监管,对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疫苗配送企业,药品购销渠道、储存条件,血液制品、疫苗、含特药复方制剂、中药饮片等品种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经营回收药品等违法行为。强化互联网药品监管,对辖区内网络药品信息发布主体实施网上监测和实地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发布信息和违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医疗器械监管

一是严格日常监管。在年度日常监管计划中将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风险分级,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并确定检查频次;将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作为检查重点;将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二是加强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依据《四川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制定年度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及重点检查内容,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注重检查人员、检查对象的随机性,严格落实整改复查及跟踪检查。

三是严格质量抽验。按照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相关工作文件精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医疗器械行业状况以及监管需要,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对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在抽样过程中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严厉处置。

四是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总局安排和本省实时监管需要,安排部署无菌及植入类专项检查、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及避孕套等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听取和研究审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要认真做好工作衔接,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逐项明确取消、简化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强化监督管理。对取消、简化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事项的取消、改为备案、简化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行政审批改革后监管措施有效、到位。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增强企业主体责任,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增强企业主体的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附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表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举措



1

药品广告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三、四类)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

化妆品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白酒类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白酒类)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对药品生产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

药品批发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1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5.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2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3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5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6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对药品生产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7

药品进口备案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进口药品批件、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8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9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及摊贩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县级食药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就近向公众提供备案服务。

2.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县级食药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统计局

 

一、基本情况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是我局的一项行政许可类法定权力,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对于包括此事项在内的全部行政权力进行了录入上网,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实现了全程网办,截止2018年10月30日,暂未收到相对人的办件申请。

二、改革举措

我局将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事项进行“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主要措施是推行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三、监管办法

在“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开展期间,我局将对事项改革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一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二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经信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原油仓储经营许可初审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从事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仓储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4号)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可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网站下载)

1.原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原件6份;

3.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4.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3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4.身份证和临时居住证采用横放、正反面上下同页方式复印,户口簿采用户主页和本人页横放、上下同页方式复印。



5

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5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6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7

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8

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9

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0

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1

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2

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3

拥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4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5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6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7

从事海上原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1.复印件6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申请人应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供上述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6份,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审批。

(五)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需转外)。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需转外)。

(二)转外承诺时限:不确定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时段(工作日中午12:00—13:00;下午17:00—20:00;周末节假日9:00—16: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42号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sczw.gov.cn/;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http://www.scjm.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86937556、86912667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原油销售经营许可初审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从事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销售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4号)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件:“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 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 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可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网站下载)

1.原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原油仓储业务开展情况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原件6份;

3.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4.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原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1.原油生产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石油采矿许可证》及上年度自采原油实际产量的证明文件;

2.原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及近两年原油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等文件;

3.原油转售企业,需提供与原油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4

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合法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1.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200万吨炼油厂的法律文件,或者2.提供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炼油企业签订的原油销售协议及该炼油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5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身份证和临时居住证采用横放、正反面上下同页方式复印,户口簿采用户主页和本人页横放、上下同页方式复印)。



7

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5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8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9

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0

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1

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2

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3

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4

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5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6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7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8

从事海上原油销售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原油仓储设施累计20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

1.复印件6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申请人应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供上述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6份,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审批。

(五)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需转外)。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需转外)。

(二)转外承诺时限:不确定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时段(工作日中午12:00—13:00;下午17:00—20:00;周末节假日9:00—16: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42号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sczw.gov.cn/;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http://www.scjm.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86937556、86912667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零售经营的申请和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 。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第二章

(四)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编号:SB/T10390-2004)第四条。

(五)《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经办运行20095号)第七条、第十二条。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见格式文本(可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网站下载)、示范文本1-1-1)

1.原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见示范文本1-1-2)

1.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2.原件3份;

3.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4.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见示范文本1-1-3-1、1-1-3-2)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4

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见示范文本1-1-4-1至1-1-4-7)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5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示范文本1-1-5-1、1-1-5-2)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见示范文本1-1-6)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4.身份证和临时居住证采用横放、正反面上下同页方式复印,户口簿采用户主页和本人页横放、上下同页方式复印。



7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8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见示范文本1-1-8)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9

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于规划范围的可提供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见示范文本1-1-9-1、1-1-9-2)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0

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见示范文本1-1-10)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1

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见示范文本1-1-11)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2

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要注明验收合格意见;见示范文本1-1-12-1、1-1-12-2)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3

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见示范文本1-1-13)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4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见示范文本1-1-14)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5

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见示范文本1-1-15-1至1-1-15-7)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6

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各1本(份)(见示范文本1-1-16-1至1-1-16-3)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7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验收合格意见(见示范文本1-1-17)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8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检验原件);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9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1.原件2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市(州)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取件地点和方式。

(二)市(州)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加盖市(州)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市(州)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初审,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同步审核。

(四)市(州)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将初审意见传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

(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按约定方式和选择地点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总承诺件。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无需传外)。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时段(工作日中午12:00—13:00;下午17:00—20:00;周末节假日9:00—16: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42号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sczw.gov.cn/;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http://www.scjm.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86937556、86912667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批发经营的申请和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第二章

(四)《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经办运行2009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1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见格式文本(可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网站下载)、示范文本1-2-1)

1.原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

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见示范文本1-2-2-1、1-2-2-2)

1.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原件3份;

3.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4.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3

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见格式文本1-2-3-1、1-2-3-2)。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国内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4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见示范文本1-2-4-1、1-2-4-2)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见示范文本1-2-5)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4.身份证和临时居住证采用横放、正反面上下同页方式复印,户口簿采用户主页和本人页横放、上下同页方式复印。



6

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见示范文本1-2-6-1、1-2-6-2)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7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见示范文本1-2-7-1、1-2-7-2)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8

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9

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0

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见示范文本1-2-10)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1

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见示范文本1-2-11)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2

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见示范文本1-2-12)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3

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见示范文本1-2-13)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4

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见示范文本1-2-14-1、1-2-14-2、1-2-14-3)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5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6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见示范文本1-2-16)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7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验收合格意见(见示范文本1-2-17-1、1-2-17-2)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8

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19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0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1.复印件3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21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1.原件件2份;

2.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3.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审批。

(五)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需转外)。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需转外)。

(二)转外承诺时限:不确定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延时服务时段(工作日中午12:00—13:00;下午17:00—20:00;周末节假日9:00—16: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42号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sczw.gov.cn/;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http://www.scjm.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86937556、86912667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加强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特制定《关于加强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按照《通知》要求,对已经明确的“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和“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优化准入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模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系、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放管结合。始终把放管结合置于突出位置,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从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综合监管。

优化准入服务。要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简化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三、具体措施

(一)规范审批行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初审工作,依照《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企业基本条件和油库条件进行逐项审查,申请资料属复印件的需查看原件。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需组织2人以上正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申请企业油库,确认油库现场和申请材料一致,填报《油库现场核查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合格后,将初步审查意见、《油库现场核查表》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申请材料需复印两份,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原件退还申请企业,复印件一份留存,一份报商务部。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工作,依照《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基本条件和加油站条件进行逐项审查,申请资料属复印件的需查看原件。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需组织2人以上正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申请企业加油站,确认加油站现场和申请材料一致,建站位置和间距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和要求。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合格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材料需复印两份,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原件退还申请企业,复印件一份留存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一份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强化审批责任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结合当地实际,着力规范和改进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一是要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工作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二是要大力开展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审批事项、内容、条件、程序、进展,完善公示、公告程序,加强社会和行业监督。三是要制订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要点和标准等,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避免随意裁量。四是要强化行业规划引导,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审批。

(三)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原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年检的要求,每年组织对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将年检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工作安排,每年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进行年检。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企业,由主管部门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检查抽查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检查、抽查力度,加大对本地区原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是除依法做好年检、例行巡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抽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当地石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二是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查处石油、成品油市场的价格违法、掺杂使假、短斤少两、走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照经营行为,配合安监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油库、加油站的环保改造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工作。

(五)落实随机抽查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在“双随机”抽查中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六)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和监管,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申请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经营许可。经营企业在年检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报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撤销其经营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报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撤销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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