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主体责任
一、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彻落实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四、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九、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和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
十一、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承办殡葬、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承办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殡葬服务机构的审批报批;管理监督和检查殡葬事务工作;负责推行殡葬改革。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社会服务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参与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助;督促火葬场、公墓等管理单位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