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教育局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公安局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要求,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教育局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公安局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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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经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等非文化教育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三)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四)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教学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等;
(五)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职工(含民办)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名称
(一)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四)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校外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
(五)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继续沿用。
五、章程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类型、规模。
(三)办学的业务范围。
(四)办学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及管理使用原则。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决策、监督等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党组织建设。
(十一)董(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事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一)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中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理事会,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设立董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吸纳教育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执行机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三)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 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四)基层党组织。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七、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党建工作制度。
(二)行政管理制度。
(三)教学管理制度。
(四)安全管理制度。
(五)员工管理制度。
(六)学生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八)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九)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十)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二)按规定的其他制度。
八、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政负责人(校长)
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三)教学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财务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五)安全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九、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科目、人数、班级数等),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 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民办)。
(二)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校外培训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格(国内外的教师资格证或TEFL、TESOL、TESL、CELTA、TKT等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等。
十、办学经费
(一)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办学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出资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新设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泸州市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不少于 180 万元,县城不少于 80 万元,其他乡镇不少于40万元。每增设 1 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 20 万元。
(二)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校外培训机构经依法审批登记后,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足额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校外培训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办学场所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和注册地以及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管理规定要求。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场地面积
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在泸州市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不少于800平方米,县城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乡镇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教学用房走道净宽不低于 1.8 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地应随办学规模的扩大而同步增加,其他办学条件须同步配套改善。
(二)场所安全
办学场所应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工业建筑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楼层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五层,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验收。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从业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场所安全管理,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三)设施设备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须具有能够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高考复读培训学校按其申办规模,原则上参照民办普通高级中学配齐教学设备设施。
(四)学生宿舍
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生均宿舍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5平方米,生均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保证一人一床。男、女生寝室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出入口分开设置,配置与培训项目、招生规模相匹配的盥洗室、厕所、值班室等生活和管理用房,设施设备、安全防范等达到四川省地方标准《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服务规范》(DB51/T1959-2015)。
十二、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开设的培训项目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学习成长规律。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须通过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未通过审核备案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和封建迷信。
(四)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三、班额
校外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
十四、教学点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实力较强,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二)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三)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十五、附则
(一)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泸州市各园区、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对申请设立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根据培训规模、类型等实际,对开办资金和场所面积予以适当放宽。
(四)本标准由泸州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