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泸州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有关园区,市级相关部门:
《泸州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共泸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28日
泸州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壮大军民融合市场主体,鼓励和扶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军民融合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推进,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范围:在泸州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
第四条 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属于以下性质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系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工企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单位,军工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生产或高技术服务的子公司或参(控)股企业。
(二)军队所属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三)直接承担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以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
(四)为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提供重要配套工业产品、技术服务的单位。
(五)从事民用航空、民用航天、卫星应用、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民用核能、核技术应用、军工电子、高端特种材料、民爆器材等军民结合型产业的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六)从事面向海洋、太空、网络、电磁频谱、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大安全、大防务产业的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七)从事量子技术、超材料、脑控技术、人工智能等军民融合战略前沿创新技术研究的单位。
(八)从事军转民、军民两用产品、技术开发或产业化生产的单位。
(九)从事军民技术转移转化、军民两用技术交易服务、军工资源共享的单位。
(十)国家级、战区级、省级、市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依托单位。
(十一)产品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的单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泸州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工作。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核工作。
第六条 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工作实行集中申报审定,每年统一组织进行申报、初审、认定、公布;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申报认定。
第七条 企业申报。按自愿原则,由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初审。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件要求组织初审工作,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汇总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认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初审名单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纳入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管理,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动态管理。纳入名录管理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应填报季报和年度科研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准确反映军民融合特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可自行申请退出,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对其的认定,不再纳入名录管理。
自行退出或取消认定的企业如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给予军民融合企业政策支持,并积极推荐、优先申报争取国、省、市相关政策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民融合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科研生产经营问题,开展军民融合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统计和军民融合产业分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