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泸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8〕12号)和《泸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机制的通知》(泸环委办〔2018〕9号)要求,建立全市交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监管力量,建立“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工作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查局属各单位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各单位负责切实履行所辖行业和所辖区域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职责
局建管科:负责市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对未经环保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促进企业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市航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水运环保措施,包括:1、船舶污染的环境监督管理,调查处理船舶水污染事故。2、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3、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依法设立的特殊保护水域停靠船舶的调查处理,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
市运管局:1、负责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源头安全管理。2、负责督促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等单位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
(二)网格要求
1.实行“五定”。各单位要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
2.建立责任制。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完善监管档案。各单位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
(三)网格运行
1.巡查。每年对各单位网格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责任人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
3.反馈。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单位每年要对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将责任落实到人头,切实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确保组织、措施、服务和保障工作。
(二)落实责任。相关科(处)室、有关单位要狠抓落实,切实做到工作措施有效、工作任务细化到人,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对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致使我局环境保护工作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在目标考核或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督查督办。相关科(处)室、直属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落实专人对照工作任务、资料清单,查漏补缺、逐项完善。
(四)加强沟通,报送信息。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及时上报整改工作有关信息。联系人:徐志超,联系方式:15196067709。
附件:1、泸州市交通运输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2、泸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3、泸州市交通运输局网格员名单
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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