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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泸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乱出处罚决定书 |
信件内容: |
我是川QHF181车主,于2017年7月12日早上7时55分因违反泸州市三进一出规定,在长江桥南人行道前被一协警拦住,并接受处罚。本人现对处罚决定书(编号:511501337661)提出异议:1、现场协警(高个子)无执法资格,只有一人,态度相当恶劣,只叫我把驾驶证、行驶证拿给他,没有批评教育,直接叫我去岗亭处接受处理。2、明明是违反禁令标志,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遇有人通过人行道没有停车,张冠李戴,乱整。3、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交通警察签名是由另外一个协警代写的(杨波)。事后电话咨询,还说处罚都是一样的,说明处理该事的同志义务、素质太差,有损泸州公安交警形象。以上所述为事实,但他们却以叫我到交警大队去,而我又处在外地,到现在没有给我解决我,他们不是欺侮人吗。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就破绽百出,拿中国的法律来开玩笑;要求证据,调一调监控,电脑里面查阅一下法律文书,不就明白了吗。对此我请求局领导核实调查,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不作为的执法同志进行处理。对投诉举报内容,本人负法律责任。 |
提交时间:17-07-18 |
处理状态:处理完成 |
回复内容: |
已处理好。 |
回复时间:1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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