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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10 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市府发[201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营造优良环境,吸引和支持企业家投资兴业、干事创业、安居乐业,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一)落实民间资本平等准入待遇。政府新推进的重大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再新设国有企业或指定现有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建设,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其中,国有资本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和绝对控股的方式进入竞争性项目,适当降低国有资本在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中的股权占比,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均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类项目特许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和道路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和养护。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科研、旅游、现代农业等领域。〔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新设项目公司或新投资项目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实行混合所有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公司增资扩股。到2020年,市属国有竞争性企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至少要有二分之一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造。(牵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强民间投资要素保障 

  (四)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市、县(区)、园区加大应急转贷资金投入并拓宽其使用范围;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不低于5亿元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融资分险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开展循环贷款,推进抵质押物创新,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以税定贷、投贷联动等新模式;支持银行向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市、县(区)、园区按贷款损失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贴。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对担保费率低于市场一般水平的担保贷款,市、县(区)、园区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项目推进中心、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 

  (五)加强用地保障。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制度,在租赁期内可办理整体转租、抵押。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合理确定出让年限。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情况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民间资本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旅游、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合理规划,加强中小微企业用地保障。〔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项目推进中心、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电力保障。鼓励产业园区、民营企业通过联合、打捆等多种方式参与直购电交易。市场化方式成立混合所有制售电公司,统一集中调度供应,降低综合购电成本和企业用电成本。开展重点园区配售电试点,加快推进区域内配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电力设施的运维管理,逐步实现园区双回路供电,提升园区电力保障能力。(牵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推进中心、各园区管委会、国网泸州供电公司、泸州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七)加强天然气保障。支持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给予年用气量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用户多种优惠措施。鼓励在产业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放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余电上网竞价。加快页岩气、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全力保障气源紧缺时期重点园区和民营企业用气需求。(牵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推进中心、各园区管委会、兴泸集团) 

  (八)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将产业领域作为人才政策和资金的主投向,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培训。对民营企业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独特性、创新性、领军型的项目和团队给予综合扶持。对回乡创业就业的优秀人才予以适当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落实人才公寓、安家补助、岗位激励、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加快完善园区生活配套设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牵头责任单位: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民间投资资金支持力度 

  (九)加大工业投资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并按期投产的,市、县(区)、园区给予项目企业一次性补助,且从投产当年起三年内,市、县(区)、园区按项目税收地方留成较上年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2016年以来完工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完工起两年内,市、县(区)、园区按企业税收较上年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民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的,由市、县(区)、园区按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产业基金扶持力度。做实做大现有产业引导基金并加快投放,市、县(区)多渠道筹集资金新设立3—5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形成50亿元以上基金规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和扩充,引导社会资本向航空航天、智能终端、大数据、现代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汽车零配件等重点产业投资。(牵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项目推进中心、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 

  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十二)提高投资项目建设服务效率。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力推行“简化办理、网上办理、就近办理、移动办理”,推动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建立项目投资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推行“容缺受理、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等工作机制。〔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项目推进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三)规范涉企行政收费及中介服务。坚决取消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各级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十四)建立企业法律服务机制。设立企业法律服务机构,在市外设立企业法律服务站点,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维权服务。支持探索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化解非公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牵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民经办、市投资促进局) 

  (十五)建立涉企综合执法检查机制。探索建立涉企综合执法平台,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开展综合执法,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严禁选择性执法,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牵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 

  (十六)强化民营企业服务。健全完善民营经济服务机制,提供项目全流程办理清单、惠企政策推送、惠企事项兑现受理、维权诉求受理等服务,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制订《泸州市激活民间投资白皮书》,全方位、多形式宣传解读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级有关部门、泸州日报社、泸州电台、泸州电视台) 

  (十七)强化民间投资促进工作督查考核。每季度对激活民间投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每年邀请行业商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不定期开展投资者对民营经济发展服务部门工作作风、工作成效的背靠背评价,评估评价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对重大政策不落实、行政效能低下、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进行督查问责。〔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目督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项目推进中心、市工商联、市民经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 

  (十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政府要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职,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坦荡真诚地接触交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做到亲商、安商、富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及时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市监委、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本《意见》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民营企业,符合本意见多项奖补条款或与现行相关政策属同类奖补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的原则进行奖补。凡企业或项目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各牵头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并对外公布。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施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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