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_政策法规_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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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9-04-17 17:18 浏览次数: 【字体:

  (2019年3月16日)

  为全面提升我省预算绩效,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基本建成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保障。

  二、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一)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认真落实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规定,收入预算编制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举借债务须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严格支出保障序列,做到有保有压,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支出预算安排要确保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不留缺口;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支持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突出办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持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坚决避免不顾财力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下级政府出台重大民生支出政策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保民生政策实施有力有序, 促进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依法合规组织收入,部门和单位所有收入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全面统筹使用。探索资产管理新途径新方法,积极盘活闲置资产,提升国有资产收益。应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收益,要应收尽收、及时缴库。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部门和单位围绕职能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编制部门预算,根据绩效高低、轻重缓急,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统筹使用。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三)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实施期超过1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定期报告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基本建设、产业发展、重大民生政策等资金分配情况和使用绩效。

  三、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四)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各部门(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其中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行业专项规划,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是否科学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实施进度和分年投资额等;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发展支持项目及方向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全省产业支持方向,是否遵照产业规划布局,是否有利于产业体系优化等;民生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生政策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和需求,是否有利于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是否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聚焦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及预算管理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靶向管理,分层分类设定差异化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方式方法,提升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预算绩效,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协调均衡发展。各地、各部门(单位)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六)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落实。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国库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七)深入开展绩效评价。完善绩效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层次绩效评价体系,落实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加快实现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全覆盖,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快建立完善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深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八)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加快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将评价结果用于制定政策、完善制度和编制规划,用于改进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用于调整预算安排方式、增减预算规模和优化支出结构,并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九)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要围绕促进高质量发展,重点关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金使用绩效,着力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最紧迫的问题。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防范财政运行风险。

  (十)建立全口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除一般公共预算外,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基金政策执行、征收管理、使用效果等情况,还要关注其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建立重点险种基金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基金短期和中长期收支分析预测,科学研判潜在风险,加强统筹地区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做好政策和资金储备,及时跟踪、快速应对风险。

  五、优化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十一)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考核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共用。

  (十二)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牵头组织建立绩效管理专家库、指标库和标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财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解决财政与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做到纵向可追溯、横向可比对,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建立多元绩效评估评价体系,提高绩效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三)创新预算绩效管理方式。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加快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预算绩效管理闭环,加强事前绩效评估,推动理性决策,从源头上防止低效无效问题的发生。强化目标管理,打破预算分配基数依赖,防止资金浪费,促进花钱与办事、绩效与责任深度融合。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及时纠偏纠错,防止资金沉淀闲置。强化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价,优化评价结果应用方式,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六、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

  (十四)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加快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预算绩效负责,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管部门就要管绩效的理念,对分管部门的预算绩效负领导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管理责任,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直接责任,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十五)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项目实施绩效与项目预算增减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七、全面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保障

  (十六)加强绩效管理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各级党委、政府统领所辖范围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本级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经费保障,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十七)发挥绩效管理主体作用。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抓紧研究本地、本部门(单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措施,制定工作推进方案,切实加强预算绩效与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资产管理间的融合,共同推动全面预算绩效管理顺利实施。

  (十八)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核查办理,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

  (十九)加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组织部门要将预算绩效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单位)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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