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和差旅费报销规定
机关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和差旅费报销规定
根据《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泸市财行〔2014〕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公务出差审批和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民宗局机关、市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所有工作人员。
二、公务出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公务出差原则:公务出差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公务出差实行一支笔审批,未经局长批准同意进行公务出差的,一律不得报销费用。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发出规范性公函。
(二)公务出差申报程序:出差人员必须认真填报《泸州市民宗局出差申报审批单》,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和报销费用。
因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临时安排出差的,在出差后必须补填《泸州市民宗局出差申报审批单》,方能报销差旅费。
(三)公务出差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写《泸州市民宗局出差申报审批单》→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局长签字。局长出差由党组书记审批,党组书记出差由局长审批。
三、公务出差报销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交通 工具 级别 |
飞机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出差人员 |
普通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凭据报销 |
未按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住宿费限额标准
住宿标准 级别 |
省内 |
省外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380 |
见附表 |
其余人员 |
300 | |
注:以上表中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指实职正处级、副处级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 |
在市内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经局长同意后,本着厉行节约的要求,原则上住标准间。
(三)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内 |
市内 |
省外 | |
内地 |
甘孜、 阿坝、凉山 |
四县 |
见附表 | |
标准 |
100 |
120 |
80 |
在市内三区出差单边行程30公里以上、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确无法回驻地用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照每人每餐30元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一天不得超过两餐)。具体报销范围明确为:江阳区以市政府至石寨乡乡政府所在地为半径计算,超过该半径的予以报销出差补助;龙马潭区以市政府至长安乡乡政府所在地为半径,超过该半径的予以报销出差补助;纳溪区以市政府至天全寺为半径,超过该半径的予以报销出差补助。在上述不能报销区域范围内因公出差,而又单程超过30公里、工作4小时确无法回家就餐的人员,经局长批准可以报销出差补助。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照规定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不再报销餐费。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餐20—30元人民币。
(四)公杂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内 |
市内、三区乡镇及四县(不包括三区街道社区) |
省外 |
标准 |
50 |
40 |
80 |
公杂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报销按以上标准包干使用。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一律不报销公杂费。
(五)参加会议、培训报销要求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外出参加培训期间未解决食宿费用的,可按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住宿费在限额内凭据报销;培训时间在15天以内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照标准报销;培训时间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照标准的80%报销。
(六)其他情况
因工作需要上挂、下派、援建的各类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暂按川组通〔2008〕56号文件执行,即15元/人?天。待省上相关规定明确后,再行调整。
四、公务出差报账程序
(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出差费用的发票单据,必须填写规范、齐全、完整。
签字流程: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局长签字。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车、船)票、住宿发票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二)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出差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时,财务人员须出具《公务卡消费收据》。如因个人报账不及时,延误了发卡行规定的刷卡结算交易日(含节假日,发卡行规定的账单日为每月25日),造成的诚信度降低以及罚息、滞纳金等相应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公务出差管理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节假日期间非公务活动报销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公务出差规定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