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限时办结管理制度
限时办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民宗局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括:各类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行政执法案件、行政复议、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限时办结时限:各类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行政审批的实施制度和办事指南的时限办结。
行政执法案件、行政复议、来信来访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时限规定办理。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必须及时部署和落实。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六条 各科室按照本制度,将审批和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包括办理事项、办理环节、办理机制、责任岗位、办理时限等分解细化,使每项工作、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都做到责任明确、时限具体、要求清楚。
第七条 各科室处理行政事项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消减前置性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人员。能及时办结的,必须及时办结;不能及时办结的,必须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请求事项,必须予以说明,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八条 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领导批准,方可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办事人员。
第九条 本单位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但必须承诺本单位办理和报出时限。
第十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员的;
(四)不按规定给办事人员答复的;
(五)办事人员因自身责任,不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一条 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由局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纪检组长负责对贯彻落实限时办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办事人员可向该科室负责人或局纪检组进行投诉。该科室接到投诉后必须受理,并认真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办事人员。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